管理规章(校内)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8-10-30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校报到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两周内离校,无故不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实行学期注册。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缴清该学年应缴费用,并凭校财务中心出具的缴费凭据到本人所在班级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由学生向所在班级申请,并报学生发展中心批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没有注册的学生不予安排上课,也不能取得课程成绩。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级和校级教育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 本科基本学制四年,专科基本学制三年。按照学年制管理,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

第七条 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最长为六年。

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最长为五年。

专升本基本学制为两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最长为四年。

所有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等时间。超出最长学习年限者,学校不予注册学籍。

学校鼓励学生自主创业。因创业需要延长学制的学生,可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可在上述学制期之外继续延长两年。学生创业休学申请所需提交证明文件,参见《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关于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第八条 专业培养方案、最低学习毕业要求按学校教务处公布的有关培养方案执行。

第九条 为了便于管理,学校根据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类型、学时数及重要性为每门课程赋予了相应的学分。原则上16—18学时为1个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一周为1个学分。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条 学校以学生所修课程及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学生应当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其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修学课程必须预先注册。除入学第一学期课程由教务处统一注册外,学生在学期间应对其余学期所修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免修课程、缓考课程等进行注册,并参加课程安排的学习活动,在学习结束时参加全部注册课程的考核。对未经注册的课程,其考核成绩不予认可;课程注册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课,且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作为不合格记载。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形式可由任课教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选择并报教务处核准,也可由教务处决定,并事先向学生公布。

学生修学课程的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实习、纪律考勤等)与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和其教研中心商定并报教务处核准。课程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载,学生考核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考试和考查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者同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查成绩一般以优、良、中、合格、不合格计。

学生大学外语综合成绩由英语课程期末成绩与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综合计算确定,原则上外语专业学生外语等级考核成绩标准为六级,非外语专业外语等级考核成绩标准为四级。具体计算公式参见学校教务处在网站上的公示。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突出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的成绩根据学生在生产实习(社会调查)中的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和本人撰写的生产实习(社会调查)报告质量,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毕业论文(设计)应有指导教师、毕业论文(设计)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小组评语,其成绩根据三方各自给出的成绩综合计算。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按下列办法办理:

1. 通识课和专业课按课程情况最多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者,必须按规定在学制期内重新注册学习直至合格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重新注册学习课程不进行补考。任选性质课程可以在其他学期另行选修。

2.重新注册学习的课程成绩按最新成绩记载。

3.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导致学生无法重新注册某一门课程时,教务处协商专业研究所提出替代课程方案,并允许学生重新注册替代课程。

4.在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学生对同一门课程的修读次数不限。

第十六条 允许学生因病、因事申请缓考。凡因病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校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逐级审批后,报教务处批准方能缓考。经批准因病、因事缺课超过一门课程教学时数6%,但未达10%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课程可作缓考处理。原则上不允许因事请假缓考。

缓考课程成绩记为“缓”。凡记为 “缓” 的课程成绩,不计入学生当期学业平均学分及总评成绩统计。

除特别批准的课程外,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及考试,学生须注册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有关课程记作零分或取消考试资格:

1.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

2.参加考试擅自不交卷;

3.未办理缓考手续、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

4.在课程注册后无故旷课达到该门课教学时数10%以上。

记为零分的课程成绩,计入平均成绩及总评成绩统计。

第十八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根据《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在学生认识错误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可再次参加课程的修读。

第十九条 除规定不得免修的课程外,专业培养方案中其它课程,学生认为已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专业水准,可以申请免修,同时参加该课程的免修确认考核。考核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者,准予免修。

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公共选修课、实验课、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及国防教育、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类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学有余力,可按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根据校际交流协议,学生跨校修读的专业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冲抵专业培养方案中学生应修的相应课程学分。对专业培养方案中未列,但学生跨校已选学的其它课程,可转定为相应选修课或文化素质课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学分数)。

百分制分数转换课程绩点的公式如下:

课程绩点=4-3(100-X)2/1600 (60≦X≦100)

其中:X为课程分数, 100分绩点为4,60分绩点为1,60分以下绩点为0。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课程学分之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学校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其学位申请按《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入其他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

8.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9.跨学科门类的;

10.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程序办理:

1.本人申请,经转入及转出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2.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完毕。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大类培养,允许学生自主选择专业的培养模式。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前,可申请进行专业调换。经教务处批准后,从第二学期开始进入新专业学习。

专科学生只允许转一次专业。本科学生允许转两次专业。“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按对口录取专业学习。

休学创业及退役复学学生,如复学到大一年级,可按以上规定更换专业;为保证学生按学制要求正常毕业,复学进入专科大二,本科大三以上年级不再允许更换专业,如情况特殊者,可向学校单独申请,再行审批。

本校艺招学生,根据高考录取规定,不得更换本艺考类别之外的专业。

学制年限不同之间的专业不再进行更换。

已实施高考改革的相关省市自治区的录取考生转专业政策以本省或四川省最新规定为准。具体规定参见《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学生转专业规定》。

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进行组织、公示和审核。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应对自己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行为负责。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为六周及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达到本学期所开课程总学时10%以上者;

3.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并发给学生休学通知书。各学生片区认为必须休学而学生本人未提出休学申请者,由各片区提出休学意见,报教务处转学校批准后发给学生休学通知书。

期末考试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该学期已注册并参加考核的课程成绩有效,已注册但尚未考核的课程由教务处作退课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休学以一年为单位办理。学期中途办理休学者,该学期均视作休学。

因特殊情况需休学超过一年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休学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创业休学学生按第七条执行。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和离校手续。休学期间,学校将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和离校手续。休学期间,学校将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生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涉及跨校区联合培养项目的,学校及联合方和学生应提前签订培养协议,学生与实际所在对方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七条 休学及保留学籍学生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2.应在接到休学通知后一周内离校,往返路费自理;

3.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自理;

4.在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本人对自身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5.开学后办理休学的,应支付相应学费。原则上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超过半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

6.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经教务处开具复学通知书,并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

2.学生因其它原因休学及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前向所在学生片区申请复学,经所在学生片区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出具复学通知书,方能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 学业警示、重读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根据前述第八条的规定,学生每年不合格的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含补考及再次修读后不合格课程学分),将受到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教务处期初在学生成绩查询系统中对学生予以警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辅导员,由辅导员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降级重读制。学生不合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22分及其以上,必须进行降级重读。

重读通知由教务处通知。降级重读期由学生接到重读通知后,下一个学期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降级重读后,主要应完成以前不合格课程的学习,对于以前修读合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考。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无论何种原因,在校时间达到最长限且未完成学业者;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医院诊断,确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应准予退学;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进行学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 按规定应予以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学生管理苑区(学院))讨论后签署意见,报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予以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辅导员老师送交学生本人,对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退学决定书,可参照学校相关规定送达。退学决定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将退学决定书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五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退学决定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按照《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进行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美、劳几方面作出全面总结,学校应对学生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身心素质等方面作出评价。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学分,德、智、体几方面考核合格,应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规定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修满基本学制,但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学生可申请结业证。结业生可在弹性修学年限规定的最长年限内申请回校参加相关课程学习,经教务处同意并缴纳相关费用后注册学习。 退学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制期内可以重新注册学习,学习合格者可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经申请,学校颁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填写、颁发。证书时间按实际颁证日期填写。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按照四川省教育厅要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弄虚作假骗取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一经查实,学校予以追回,对无法追回的通过公告作废,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办。只能经本人申请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法、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依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核查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等制度,管理学籍学历、学位信息,完成学籍学历和学位注册。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依规注销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2017年8月20日经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执行的学籍管理规定同时终止执行。